| 一、总 则 |
|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对高等职业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方针,为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途径和办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提高为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增强毕业生的效力,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
| 第三条:毕业生择业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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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部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并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积极的帮助。 |
| 第五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
| 第六条: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 |
| 二、就业规定 |
|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统一使用学校颁发的《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各科学习成绩总表》,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
| 第八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的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
| 第九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 |
| 第十条: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 |
| 第十一条: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 |
| 第十二条:毕业生选择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和十个边远省、区工作的,学校将给予鼓励。 |
| 第十三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2005年4月20日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同意后,到有
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到派遣时未获得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 |
|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于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 |
| 第十五条:表示不就业的,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 |
|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毕业生持违约的证明,由所在系部加盖备案章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 |
| 第十七条:离校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毕业生可以重新择业。 |
| 第十八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
| 第十九条:凡未归还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须按照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 |
| 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
| 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学校可以签发《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结业生可在家庭所在地区范围内联系用人单位,学校可以推荐。有用人单位接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学校可以签发《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
| 第二十二条: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可以为其办理就业的事宜。 |
| 第二十三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
| 三、就业工作程序 |
| 第二十四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负责人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
| 第二十五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
| 第二十六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
| 第二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 1、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
|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 3、毕业生所在系部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
| 4、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
|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自己保存一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一份。 |
| 第二十八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负责人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系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
| 第二十九条: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备案,并作为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备案,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
|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
| 1、在学校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的; |
| 2、外省市的用人单位单独来学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的; |
3、毕业生在学校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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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予以通报。对于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或在放假期间签定开学后三日内,向所在系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或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
| 第三十三条:按第三十条规定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
| 第三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
|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离校时,学校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
|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离校或报到后,在一个月内,毕业生违约或与用人单位自愿解除协议要求重新择业,须在8月20日至8月底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在系部备案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手续齐全的,可以为毕业生办理重新择业的事宜。 |
|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于9月底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
| 第三十八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纪律处分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后公布。 |
|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市教委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毕业生离校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
| 户籍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
|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解释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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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2005年9月7日 |